市编办近日印发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指导意见》,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的,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科学合理设置我市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配备人员编制。
《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心镇和重点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工作重点:一是基本原则。实行单位依法登记;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管理主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的基本原则。二是基本职能。承担本地区的灭火救援、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等三项职能。三是机构设置。全市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乡镇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四是编制配备。中心镇和重点镇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在核定的镇事业编制总额内,按照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调整的办法进行合理配备专职消防人员。五是法人登记。达到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的专职消防队,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应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